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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8备用:交通事故发生时驾驶员的驾驶证状态为“注销可恢复”保

时间:2024-09-08 08:49:01来源:龙8官方网站手机版下载 作者:龙8官方app登录

  ■蒙阴法院:交通事故发生时,驾驶员的驾驶证状态为“注销可恢复”,保险公司能否以驾驶员“无证”为由商业险拒赔?

  2021年,原告王某某为其名下的小型轿车,在被告保险公司处投保交强险及商业保险各一份在保险期间内,原告王某某驾驶被保险车辆,与第三人发生交通事故,事故造成第三人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该事故经部门认定,原告承担事故同等责任,第三人承担事故同等责任。后原告与第三人达成调解意见 ,原告支付了第三人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20000元,第三人将向被告保险公司的索赔权转让与原告。在原告要求被告保险公司理赔时,被告保险公司以事故认定书中明确记载,事故发生时原告的驾驶证状态为“注销可恢复”,属于无证驾驶,在第三者商业险范围内拒赔。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保险公司理赔各项经济损失120000元。

  法院审理后,依法作出民事判决,判决被告保险公司理赔原告各项经济损失计10万余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双方当事人在上诉期间内,均未上诉,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4月26日,在第23个世界知识产权日,临沂中院行政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临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一案。临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出庭应诉,市司法局等39个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旁听此次庭审活动。

  为进一步完善跨域审判体制机制,探索环资案件审判执行新模式,推动生态环境修复落地落实,4月24日至25日,铁路中院环资庭部分干警赴淄博开展“黄河行”活动,与淄博、威海检察机关三方联动,共建异地劳务代偿执行新机制。

  为贯彻落实市委“深化作风能力优化营商环境”专项行动要求,努力营造“人人都是营商环境,个个都是开放形象”的浓厚氛围,促进全区法治化营商环境持续优化提升,城阳法院将2023年4月作为“深化作风能力优化营商环境”专项行动集中宣传月,并确定每年4月的第一个星期二为“城阳法院企业服务日”。在“城阳法院企业服务日”当天,组织了公开示范庭、送法进企业、“法官在你身边”电台普法等丰富多彩的活动。

  张某是某服装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15年至2016年间,该服装公司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税额共计72万余元,认证抵扣29万余元。2023年1月,检察机关以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罪向区法院提起公诉。

  收到案件后,市中区法院认为直接判处刑罚很可能导致公司生产经营停滞,几十名员工也面临失业风险。本着避免“办理一个案子,垮掉一个企业”的原则,法院践行能动司法理念,以“引导企业主动改过自新”为目标,多次到该服装公司及关联企业走访,了解财务制度规范,调取用工、纳税情况,核实企业经营状况、社会贡献和发展预期。

  经查,涉案企业虚开行为发生于企业初创期间,后张某主动投案,积极补缴29万余元税款。作为民营企业,该服装公司经营状况良好,除初期虚开增值税专用外,一直合法经营,依法纳税,为辖区提供了就业机会,促进了经济发展。有鉴于此,经过专业法官会议讨论,法院依法决定对被告人张某适用缓刑,并处罚金。

  古稀老人膝下三名子女,本应安享幸福晚年,却向法院起诉要求子女承担赡养义务。2023年4月24日,山亭区法院在审理一起由山亭区人民检察院支持起诉的赡养费纠纷案件中,在判决未依法履行赡养义务的子女支付赡养费的同时,对不当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位”子女发出首份《家庭赡养指导令》,以唤醒为人子女孝亲敬老的职责,修复亲伦关系,督促其在满足老年人物质需求的基础上,更加关注老年人情感需求,“常回家看看”,积极履行赡养义务。

  2022年2月,葛某在其租赁的罗庄区某村仓库内,生产、销售假冒注册商标“鼎科”牌灭火器,其通过网络购买配件、原料、包装、商标等物品,并雇佣多名村民整理原料及灌装、贴标、打印合格证、打压、包装等工序,后将成品通过物流发向各地销售,制作成本低廉,利润丰厚。2022年4月,公安机关将正在装运假冒灭火器的葛某等人抓获,现场查获了多种型号的假冒“鼎科”牌手提式干粉灭火器1972具及商标标识、制作器械、原材料等,非法经营数额达30余万元。后经鉴定,被现场查获的假冒“鼎科”牌手提式干粉灭火器价值共计50868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 被告人葛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应依法予以惩处。鉴于被告人葛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认罪认罚且积极缴纳罚金,最终判处葛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将扣押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鼎科”牌手提式干粉灭火器1972具及商标标识、原材料依法予以没收和销毁。